湖南证监局对东北证券原投资顾问邓志美出具警示函
邓志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及《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基于此,湖南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若邓志美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 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9 月 17 日,湖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邓志美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期间,投资入股两家外部公司,并介绍个人投资者通过上述公司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以获取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