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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与总助各收警示函 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未健全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浙江证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 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 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钱斌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根 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