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案例: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具备与认缴规模匹配的实缴出资能力
Sou Hu Cai Jing·2025-10-04 09:32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机构投资者B公司对私募股权基金认缴10亿元、 实缴1000万元,公司自身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已全额实缴,经审计净资产5000万元,投资者B公司主 张其股东经审计净资产10亿元可以支持其实缴出资;机构投资者C公司对私募股权基金认缴4亿元、实 缴400万元,经审计净资产1000万元,投资者C公司主张其已中标工程分包项目,项目未来收取的阶段 性工程款收入可以作为后续实缴资金来源。 【案例分析】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备案指引第2号》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 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协会在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时,可以视情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本案例中,投资者B公司和投资者C公司存在实缴出资能力与认缴规模不匹配的情形,投资者B公司体现 为机构投资者自身出资能力不足,依靠其股东注资,但基于法人财产独立性原则,股东已缴足注册资 本,并无法律义务为其投资基金出资;投资者C公司体现为机构投资者自身出资能力不足,以或有收入 而非已实现收入或即时可变现资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无法认定其具备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