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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法治聚焦)
Ren Min Ri Bao·2025-10-09 01:03

公司作为市场最活跃的"细胞",不仅有创设与经营的问题,也会面临优胜劣汰后的市场退出。市场监管 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 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税务、人社等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 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强制注销是否等于责任清零?《办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关系方面,明 确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公司股东依然要依法承担原有 的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防范假借强制注销程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在救济途径方面,明确已经被强 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涉案、涉诉等四类确有必要的情形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相关部门、债权人以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恢复公司登记;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依 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助于释放大量的公 司名称等市场资源,有效节约行政监管成本、司法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