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劳资权益 有序促进人才流动
Ren Min Wang·2025-10-12 01:40
1998年,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担任甲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核心技术和质量 控制工作。2023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自劳动合同解除 之日起1年内,张某不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甲公司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甲公司按张某离职前月基本工资的50%按月支付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张某 违反协议,需支付补偿金总额三倍的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月,张某未向甲公司报告从业 情况,也未经甲公司同意,入职经营范围、业务类型与甲公司存在重合的乙公司。甲公司知晓后提起劳 动仲裁,要求张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等。仲裁裁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后张某诉至法 院。 导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 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人才高效有序流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确 保竞业限制制度的有效运用,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 聚焦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等问题,旨在通过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