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 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代码:600111证券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5一05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0月13日,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