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监管应因时而变(微观)
Ren Min Ri Bao·2025-10-15 22:17

直播间内,仿冒奥运冠军声音进行带货;社交平台上,冒用影视明星形象开展互动,欺骗网友情感;突 发事件中,伪造所谓"受害者"照片并肆意传播,助推谣言扩散……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 音频、视频、图像等内容生成效果日趋逼真,在拓展应用场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治理挑战。 截至2024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规模已达2.49亿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呈现跨平台化和跨 境传播特征。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易于被批量篡改和重组,源头不易找,追溯难度大。违法违规的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速蔓延,不仅侵害个体权益,也扰乱网络秩序,必须高度重视。 前不久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对生成合成内容要添加显式标识,也要在文件 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这有助于实现对用户的提示警示,同时为内容溯源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的施行,对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面向未来,唯有完善规则体系、强化伦理约束、提升治理效能,方能推动人工智能更好赋能千行百业, 让广大人民共享技术发展带来的福祉。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