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处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11-05 00:56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 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 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图为11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纪委监委组织党员干部前往张思德生平事迹陈列馆参观学习。 赵万忠 摄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