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Sou Hu Cai Jing·2025-11-07 12:45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一是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 亿元"。二是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 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11月7日,证监会、财政部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 要内容如下: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一是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包容性。二是根据品种(业 务)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 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三是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一是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 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 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二是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