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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的争议问题及其化解路径
Sou Hu Cai Jing·2025-11-10 12:08

本文剖析了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的争议问题,并尝试提出化解路径,为私募股权基金在当下的经济周期中有效退出提供意见 和建议。 作者丨曹承磊 沈晨叶 肖恭晴 引言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完成清算,剩余基金财 产可以……经投资者同意,以实物资产方式分配给投资者"[1],加上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工作[2],现有政策已经为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提供了路径指引。但由于具体操作规范不明确,加之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私募 股权基金在原状分配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争议。 基于此,笔者梳理了实务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化解路径建议,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与讨论。 一、关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一)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底层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时,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人原状分配时将面临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当 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状分配与标准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不同,其并非公司法上的股权"买卖"关系,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