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接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 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 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 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