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Ren Min Ri Bao·2025-11-14 22:35
第二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为国徽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员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 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四条外交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1号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5年11月9日 第一条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 称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 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以及上述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 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