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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不尽赡养义务 老人独子丧失继承权(以案说法)
Ren Min Ri Bao·2025-11-16 22:31

关于高某军提出的"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无需依赖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意 见,法院认为,孝敬、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身为人子,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 恩,依法尽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关系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经济和 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消灭。综上,法院认为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据此 依法作出判决。 人们常说,百善孝为先。如果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还 有资格继承父母遗产吗?这样一起案例值得深思。 那么,高某军应否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 残、年幼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等义务,但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院认为,高某军30余年来对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精神赡养。其间,被继承人多次患病、做大 手术,最需要高某军接送、看护和照顾时,高某军均未出现,亦未尽到生活照料义务。父母去世后,高 某军亦怠于对父母尽送终之责。 高某军是被继承人高某珍的独生子。高某军从1992年离家出走后,除1998年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