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Sou Hu Cai Jing·2025-11-24 09:03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 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 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 (一)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凝析油是指在气田开发中或油田开发天然气中因温度压力变化凝析出来的液相组分。 (二)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从开采的天 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执行。 (三)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 源税。纳税人以尾矿为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