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12月1日起施行
Sou Hu Cai Jing·2025-11-25 00:37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 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 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 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新华社记者申铖、刘开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24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 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 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 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等。 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 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