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元股权投资基金被责令改正,涉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Sou Hu Cai Jing·2025-11-26 11:52

四川富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 务;二是公司从业人员、办公地址信息未及时更新;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 处置等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 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履 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19日 蓝鲸新闻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