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5-11-28 01:55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两种观点、各种理由?其实,大家都是从各自实际办案的角度论证"需要"和"不 需要"。但我认为,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在什么条件下"需要"、什么条件下"不 需要",如何更有效地发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价值,最终达到更好履行移送职责、降低履职风险的 问题。 我认为,正反方观点都有一些偏颇之处。一方面,法制审核在涉刑案件移送中的作用和目的,不能认为 是"添乱"和"阻碍",而是保障和推进。虽然行政移送阶段与刑事定罪阶段的证明标准的确不同,但不应 成为放弃法审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移送"是一个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意义,因此不应对法制审 核附加过大的程序价值。 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加祥: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论已久,原因就在于,如果从"规范"的角度,至少在国家层面上,无论是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确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移送涉刑案件前,应当经 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进行明确, 更好发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正向作用,依法履行移送职责,切实降低履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