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程序之争背后是证据标准之惑|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5-11-28 01:55

从合理性角度看,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虽非法定必经环节,但确有现实价值,能有效提升证据质量,降 低案件被公安机关退回的几率。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嘉: 这场争论表面上聚焦于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是否必要,实质上反映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明 标准上的衔接困境。 从合法性角度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涉刑案件移送属于"负责人审核"范畴,并未强制要求法制审 核。负责人审核不等同于法制审核,有些执法人员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实际上,负责人审核、法制审核 和集体讨论,是三个不同的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 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生态环境部与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移送案件的证据要求与标准。目前关于移 送案件的规定,大多规定了流程、材料的种类,但具体到证明标准是存在争议的。 在制度尚未完善的现阶段,地方可通过部门协商出台细则,或推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现执法过程的 协同取证。但无论是否经过法制审核,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都应强化证据意识,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 而非仅依赖后端审核"托底"。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明标准不一的问题。通过法制审核来确保移送案件的证 据标准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从立法角度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