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私搭雨棚被诉拆除获支持
Ren Min Wang·2025-12-11 00:59
一楼业主未经二楼业主同意私自搭建玻璃雨棚,产生噪音并影响二楼安全,二楼业主诉至法院要求 拆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认为一楼业主的行为 侵害了二楼业主的相邻安全,应当排除妨害,遂判决一楼业主拆除该玻璃雨棚。 老赵与老李系某小区上下楼邻居,老赵住102室,老李住202室。在老李外出期间,老赵未提前与其 协商便在一楼天井处搭建了不锈钢结构的玻璃雨棚。老李回家发现后,多次要求老赵拆除该玻璃雨棚, 并寻求居委会调解,但均未能劝阻和制止老赵继续搭建。老李遂将老赵诉至法院。 老李认为,下雨天雨水滴落至雨棚会产生噪音,影响休息;雨棚足够支撑成年人攀爬,距二楼阳 台、卧室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老赵辩称,雨棚建在自家天井,无需经老李同意。不存在噪音、攀爬等风险。雨棚未被城管部门认 定为违建,老李无权要求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 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 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该两条规 定了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