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付餐费怎样定性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12-31 01:30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付行为系徐某单方主动实施,李某某未事先要求,实质是徐某通过代付餐费方式送 给李某某好处,李某某通过默认的方式收受了徐某代付的3300元餐费,也即获得了3300元财产性利益, 根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 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李某某应据此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主动为李某某代付宴请费用,本质是出于攀附李某某而进行的利益输送,李某某 明知徐某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仍收受该利益,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 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李某某应据此条款定性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徐某代付的费用属于财产性利益。《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等财物,虽未对"财物"作出明确定义,但参考"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