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不用担责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Cai Fu Zai Xian·2026-01-12 07:31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其法律定位是借贷交易的撮合方而非债务主 体,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出借人针对合规经营的平台提起诉讼时,司法 机关通常会依据该法律关系认定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导致出借人败诉。近期,湖北省某中级法 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合同纠纷案的再审案件。出借人邓某对湖北某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 服,委托其外甥女熊某向湖北中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普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邓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湖北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外甥女熊某向湖 北中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的真实性、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核心证据的真实性、资金存管与担保事实认定 的完整性,以及利息计算与费用承担的正确性等方面,向湖北省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湖北省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依据 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 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