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私募股权基金结构化安排的合规边界与实操指引
Sou Hu Cai Jing·2026-01-12 23:40
邹菁 陈静 | 作者 目录 为匹配项目方融资需求与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化安排已是一种常见且灵活的金融工具。然而,其涉及的收益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计算与 监管强调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存在潜在冲突。在实操中,如何把握结构化基金的合规边界、防范滑向违规的保本保收益,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结 构设计及合规运作的核心议题。本文旨在梳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结构化安排的监管框架,结合实操经验,为投资机构提供合规思路与操作建议。 1 关于结构化安排的多层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基金的结构化设计需要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多重监管规则和监管逻辑,并在其中寻找合规与创新的动态平 衡。 (一)《合伙企业法》的赋权与根本限制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组织与运作的"宪法"赋予私募基金高度意思自治空间,也 设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一方面,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但 书条款为结构化基金中利润向优先级合伙人倾斜提供法律依据,但并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