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至案发超7亿元未归还,郑建华一审被判死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 员滥用职权罪。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受贿罪中具有 索贿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对其所犯受贿罪 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郑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 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 单位公款215万元;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尚 有7亿余元未归还;2015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新京报讯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