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 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11 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 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7年第78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 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 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年1月10日,应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14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 性,以及对中国太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