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 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0%—2.1%。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号公 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 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2025年1月10日,应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14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 及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 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