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如何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董某借挂证之名行收受好处之实,即董某利用职权为黄某提供帮助,明知B公司并 无挂证需求而收取报酬或收受黄某送给的明显高于支付给其他挂证人员标准的报酬,那么董某的行为本 质上属于受贿。 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违规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现象,这种行为中,因党员干部主体身份的 特殊性、侵犯客体的复合性,容易导致对行为定性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要坚持从实质分析,仔细 甄别行为属于受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是违反廉洁纪律。 有这样一起案例。董某,中共党员,A区国资委副主任。黄某,B公司(私企)总经理。2012年至2021 年,B公司先后在A区国资委及其管理的国企承接了多项业务。董某因工作与黄某相识,二人之间无请 托谋利事项。2013年下半年,董某提出将本人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在B公司,一方面可以让证书 保持注册使用记录不被注销,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本人收入。黄某考虑到B公司确有证书使用上的需 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资质有明确要求,而是否拥有相应证书是一项衡量标准,并且同期还有其他人 员在其公司挂证,因此同意董某要求,并与董某约定,按照B公司支付给其他挂证人员的标准和方式向 董某支付报酬。20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