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Bei Jing Shang Bao·2026-01-15 06:25

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个细化民政部门 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 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 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 况。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 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 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 托文件中予以明确。明确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 台进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晗萱)1月15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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