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 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 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