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不可突破人格权边界(金台锐评)
Ren Min Ri Bao·2026-01-22 03:00

模仿公众人物声音的"AI语音包"在网络平台热销;自动生成的"数字人"在直播间滔滔不绝;已故人物的 音容笑貌被"数字复活"……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模仿、复制甚至"创造"一个人的声音、形象乃 至人格片段,那么,如何更好守护"独一无二"的人格权益? 司法实践承担着先行探索的任务。一些司法裁判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利用AI软 件制作他人"数字虚拟人"形象或恶搞、丑化他人肖像均构成肖像权侵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 行"AI换脸",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这些探索传递出清晰信号:技术应用只要实质性地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就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惩戒。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形态,需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从具体案例中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不断明确新型 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确保技术创新始终在尊重人格权的轨道上进行。 强化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应注重多元利益衡量,促进人格权与技术创新的良性互动。例如,对 于"数字复活"技术,往往交织着多重诉求:对逝者的尊重、亲属的情感、研究者的探索、商业开发的价 值乃至公众的历史记忆。法治的意义在于合理区分场景、清晰界定规则。对于直接用于诽谤等恶意侵害 人格尊严的行为,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