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投资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Zhi Tong Cai Jing·2026-01-27 13:58

律师函指出:根据易生活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86(3)条,该等董事的任期,仅直至其获 委任后之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56条及相关香港判例(如Re J&D Industrial(HK)Ltd[2006]2HKLRD396),若公司未于财政 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即2025年9月30日前)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相关董事的任期亦应于该日自动终止。 据此,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的董事职务应已于2025年9月30日起自动终止。自该日起, 该等人士已不具备代表易生活行事的合法授权。彼等以声称的易生活董事身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签 发股东大会通告)均属无效。 二、股东大会程序合规性存疑 中国创新投资(01217)发布公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主板上市公司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易生活,00223)的主要股东,就易生活近期若干涉及公司治理的事 宜,予以强烈关注。 本公司已于2026年1月26日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一、董事职务合法性存疑 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虽于2025年3月11日被罢免但次日重新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