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6-01-30 23:32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层面首部 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其出台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 阶段,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深远。生态环境执法长期面临跨区域协调难、程序规范难、监督力量整 合难等挑战,《条例》为破解这些难题、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生态环境部 门须将落实《条例》摆在突出位置,构建并抓实横向联动、内部制衡、闭环管理三个监督环节。 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也需转变观念,将接受监督视为规范行为、防范风险的保障。一些地方制定现场 执法准则、开通"扫码反馈"等渠道,正是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监督的体现。 三要强化执法自我监督。《条例》在构建外部监督体系的同时,着重压实了执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的主体责任。对实行垂直管理的生态环境执法系统而言,必须建立层次清晰、运转高效的内部监督体 系,与条块结合的监督网络相匹配。 落实这一要求,要压实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其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也 要加强法制、稽查等专业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使其善于发现问题、精准研判、有效督促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