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理财剩44万,银行担责不该拖延
Xin Jing Bao·2026-02-01 11:40

"先刑后民",显然对银行有利。一则,如果刑事程序认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追赃等工作,客户损 失可以挽回部分或者全部,到了民事程序,即便法院认定银行有责任,其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二则, 刑事程序较长,银行承担责任的时间大大延后。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银行多会以"先刑后民"对民事诉讼进行抗辩。但从客户角度,"先刑后民"则不 利。"先刑后民"拖延了客户得到公正的步伐,刑事程序结束再向银行主张权利,一旦对方经济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回钱。 当然,对谁有利、对谁不利,是一种客观结果,而非法院做裁判的依据。法院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怎么 做才符合法律,才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 1.8亿理财资金到期后,却仅剩44万余元。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 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一桩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了高度关注。 据报道,2018年6月,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用1.8亿元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然而,产 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其账户资金已基本"蒸发",仅剩44万余元。于是,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 本息并赔偿损失。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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