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来源:新疆证监局 当事人:柯善良,男,新疆八一钢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董事长,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八一钢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新疆证监局)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 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任职期间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 务,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