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丨精准识别以税费抵扣为幌子的利益输送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6-02-03 07:52
本案中,B公司支付30万元购车款后,其后续能否实际抵扣5万元税费,取决于该笔购车支出是否符合 法定的抵扣条件,如车辆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等。即使B公司成功抵扣了5 万元税费,该抵扣利益的产生是其自身符合税收政策的结果,并非源于李某的购车行为,更不能成为李 某减少支付购车款的合法理由。总之,购车税费抵扣是企业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若后续完成抵扣,受 益主体是B公司,与李某个人应支付的购车款不存在法律关联,不能成为李某减免债务的合法依据。更 何况陈某的本意是以税费抵扣为借口向李某输送利益,以让李某收得心安理得,后续其在申报税费减免 时也并未将该购车款纳入成本费用,更印证了这一点。 李某、陈某所谓的税费抵扣实质是权钱交易的幌子。陈某以税费抵扣为借口让李某少支付5万元购车 款,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利益输送。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并非基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规定让渡 利益,而是希望利用李某的职权谋利,故而以税费抵扣为借口降低李某的购车成本。从客观方面来看, 李某支付的25万元与车辆实际价值30万元之间的5万元差额,并非税费抵扣产生的收益,而是陈某为了 获取李某的帮助而作出的金钱让渡。需要指出的是,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