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销信托:“形式销售”代价显现 “实质管理”成必答题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案例发现,多起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均指向代销银行未充分履行 适当性义务。例如,2024年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银行某分行向丛某销售了信托产品,产品到 期后未能兑付。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运用信托资金、违反约定投资范围等行为;代销银行在投资者购买产 品前,未尽了解产品义务,也未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说明义务等。最终,代销银行在责任限额内对丛 某承担赔偿责任。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威表示,有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一直 是这类案件重要的审判准则。"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适当性义务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司法实践中 的审查标准也愈发清晰和严格。"他说。 当信托产品违约,代销银行的责任边界在哪里?近期一起营业信托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该案 判决书显示,代销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风险提示不足、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需在一定范围内 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信托刚性兑付被打破及监管持续趋严,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正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得以清晰勾勒。 业内人士表示,这标志着银行代销信托业务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深刻转变:其性质正从过去被视为低风 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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