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丨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其次,准确区分"公务"和"集体事务"。本案中,判断王某行为的性质,除了判断其是否具备认定为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还必须判断其在具体行为中利用的是何种职权便利。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公务,一般理解为公共事务,按照性质可分为国家事务和集体事务。国家事务是 指为了实现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职能而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根据《解 释》,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公务显然是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相关规 定,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解释》的规定。 因此,普通的村集体事务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公务。 实践中,村干部既可以从事本村土地临时占用补偿相关工作,又可以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工 作,在这些工作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涉嫌不同罪名,要准确区分认定。笔者结合遇 到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A镇B村村民小组长。2018年4月,某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在B村推进矿产露天开采项目,需要临 时占用B村部分土 ...

纪法讲堂丨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