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三年超过时效不给报销?法院厘清争议对企业提出警示
Xin Jing Bao·2026-02-07 05:32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郑佳宇)工作中,员工因工作先行垫付费用,事后向单位报销是常事。当报 销款迟迟未能到账,拖了三年之久,且公司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是否只能吃"哑巴 亏"?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明确,仲裁时效的起算并非简单看 费用产生的时间,也要考虑权利被"拒绝"或"侵害"的时间,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报销款。本案为劳动 者维权厘清了关键的时间线,也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警示。 首先,根据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的陈述,员工的报销款未能支付,并非公司拒绝报销,而是因为相关项目 款项尚未收回,公司资金紧张,导致包括赵某在内多名员工的垫付费报销均被搁置。公司已向员工作出 解释,并表示"如果正常收到项目款肯定把员工垫付的钱先解决"。 其次,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报销款产生于2021 年至2022年,但直至赵某2024年5月离职时,公司并未明确拒绝其报销请求,双方实质上是就"何时能报 销"存在争议,并持续处于协商或等待状态。不能简单以费用产生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 2014年,赵某入职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工作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