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Sou Hu Cai Jing·2026-02-10 06:38

观点网讯: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以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 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 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 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 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 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 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