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 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了相关内容,改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新增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 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018年修订《条例》时,在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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