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Zhong Guo Zi Ran Zi Yuan Bao·2026-02-11 01:31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 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该 条规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委托没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已经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指明了具体明确的强制执 行模式。 答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 问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 否符合受理条件? 答疑: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 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