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隆启投资被出具警示函,涉募资存在误导性陈述等
Sou Hu Cai Jing·2026-02-13 14:29

一、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二、募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部分产品未见合格投资者承诺、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部分产品未对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四、部分产品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合伙人年度会议、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隆启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蓝鲸新闻2月13日讯,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杭州隆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书显示,杭州隆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规行为,切头保护投资者言法仪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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