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23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天23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重要内容提示: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100.0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天23转债"。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天23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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