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履职 推进大气污染区域共治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6-02-26 23:29

实践中,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标准不一等因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相关违法行 为呈现出向更广泛地理范围动态扩张的趋势和风险,对跨区域执法司法合作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城市布局优化调整,一些地方的"两高"企业、落后产能外迁至行政区划交界处或"飞地"区域,呈 现"去中心化"趋势,围绕着项目或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也随之而来,衍生出污染区域归属确认难、跨区 域执法阻力大等问题。比如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解析,移动源已成为其头号污染源,占比超30%,而近年 来尾气排放检验造假和劣质柴油黑色产业链的形成,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污染,且移动源的高移动性更增 加了大气污染区域共治的难度。 检察机关并非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主体,但其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使其在区域共治中具有不 可替代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检察机关的介入会带来更强的司法刚性、更广的跨区域视野和 更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检察机关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中找准监督发力点,围绕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治理实际,拓宽监督路径和范围,创新监督方式和举措,推动将最严格制度最 严密法治落到实处。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扩散特性,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区域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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