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沈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2月6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定于2026年2月27日 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2月11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姚力军向公司 提交《关于提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