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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税务局回复!
000069OCT(000069) 中国会计视野·2024-02-15 23:00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 税务局回复了! 问题内容 无附件 问题内容: 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务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 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