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 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 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