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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000011SZPRD(000011)2024-02-02 10:4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 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 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 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经营期经营亏损、 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 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