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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