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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 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正特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