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致: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合肥高科""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马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合肥高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